企业上云服务合作协议
甲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 方: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云,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实现区域经济高质,依托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优势,立足本地,为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企业上云本地化服务,让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成为普惠科技,利用丰富的云计算平台运营经验,为企业转型升级赋能,从而实现企业从业务驱动向数据驱动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原则,基于双方各自优势,就企业上云服务达成合作关系,经双方共同协商确立本协议。双方同意遵照以下条款合作:
一、协议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上云的服务,甲方根据企业自身建设发展需求,选择需要的企业上云服务包内容:
分布式数据库
长江云主机2核4GB 40GB 系统盘100GB 数据盘5M 带宽含 1IP台3550
长江云主机4核8GB 40GB 系统盘200GB数据盘8M带宽含1IP台7200
分布式数据库MYSQL.主备2核8GB40G SSD 存储台10600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年期的免费上云服务。协议到期后,如双方继续合作,重新签署服务合同。如不再继续合作,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3.甲方负责提供项目现场的实施环境及人员配合等相关事宜。
4.甲方同意且配合其非竞争性厂家到甲方现场参观企业上云服务建设成效。
5.乙方负责企业上云服务项目的调研、勘察、设计、实施、交付等相关事宜。
二、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资料接受方”)不得使用或泄露另一方(“资料披露方”)交给其或其在履行本协议中所接触的资料披露方的任何保密资料(无论是技术、商业等方面的资料,还是本协议的所有内容,都属于保密资料)。保密义务并不适用于任何:(1)已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保密资料:(2)在披露之前就已为资料接受方所掌握的保密资料:(3)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保密资料:(4)资料接受方从任何有权披露这类资料的第三方获得的保密资料:(5)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保密资料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三、知识产权
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有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本协议签署后,各方独立研发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归研发方所有:双方共同参与研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双方共同所有,具体由后续的项目合同确定。
2.对双方各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协商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确定。但一方在本协议下使用或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对方或许可对方在本协议以外的其他范围使用。
3.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将共同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用于与对方竞争,不得将其披露、转让、许可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四、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及具体项目合同的规定时,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具体的违约责任由双方通过具体的项目合同另行约定。一方如果因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依法视为不可抗力之因素面造成无法按时履行协议义务时,不视为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应继续履行协议中未履行的部分。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对于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仲裁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非争议条款。
3.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后制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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