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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律师

涉P2P非法集资案件自2016年全面爆发以来,历经近六年的刑事司法,现随着市场崩溃和行政监管的强势收尾,已经进入一个清盘和整顿的重要节点。在这个节点后,市场存量的涉P2P非法集资平台将会基本消失,并且在行政监管措施已经相对完善的情况下难以再有新的平台和项目。令人欣慰的是,诸如此类的大批量刑事诉讼案件已经接近尾声,涉众型金融案件纠纷的刑事司法工作似乎已经圆满完成了。此类纠纷的刑事司法工作主要是指将爆盘的非法集资平台依法按照非法集资予以认定并追究其实际控制人和骨干成员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这种刑事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集资参与人一个无奈的表达诉求的出口,但从经济损失的角度来说,并未将这个问题全部妥善地解决。

涉P2P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集资参与人没有得到清偿。涉P2P非法集资活动不仅是一个刑事司法问题,也是一个金融问题,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全国来看,尽管没有官方统计集资参与人的数量和实际损失,但可以想见这个数字的庞大,已经造成或者未来可能造成的社会损害均是不可估量的。刑事司法仅仅将其中的刑事问题得以解决,但这只是“狂风暴雨”时用于挡风遮雨的无奈之举。刑事背后的经济纠纷仍需要进一步解决。集资参与人仍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清偿。当然,这并不是刑事司法的错,也不是刑事司法所能解决的问题。但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这更不是可以置之不理的社会问题。对待一个问题的正确态度,不应当是顺其自然,而应是不管能否解决都要采取积极面对的解决办法。寄希望于通过刑事诉讼完全解决涉P2P非法集资埋下的社会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庞大集资参与人的集体诉求不满和“血本无归”,即便不能得到充分清偿,也应当得到一个有理有据的说法,而将相关责任人关进监狱显然并不是一个有力的说辞。从另一个角度看,实际控制人的锒铛入狱,反而给追赃挽损带来了难以破解的障碍。大量的借款人或者债务人在得知平台实际控制人摊上刑事官司后,便高枕无忧了,再也不打算还钱了,导致平台出借的资金、股权投资等其他资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追偿。面对这种情况,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集资参与人由于与债务人、借款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显然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拿回自己的损失。在刑事诉讼后续的法院执行过程中,寄希望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纸上谈兵,并无实效。法院一般只处理司法机关已经查封冻结的资产,对于大量的欠款和投资资产无法执行。对此,平台实际控制人在狱中显然不能有效发起民事诉讼,也因自己被判刑而失去了追赃挽损的动力。平台实际控制人在出狱以后再行追偿,已经是“猴年马月”的陈年积案,即便追偿到了部分资产也难以回到集资参与人的手中,最终的结果几乎就是不了了之。可见,对于涉P2P非法集资的巨大财产损失追偿问题,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并未提供一个有效办法。

对此问题,我建议构建针对涉P2P集资商事纠纷构建公益诉讼机制。最为切实有效的办法便是由检察机关代替集资参与人向平台债务人提起公益诉讼

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上看,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纠纷完全可以归入公益纠纷的范畴。法律认定上,非法集资的一大特性便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因此,非法集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仅是某个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也不仅是特定集资群体的损失,而实实在在是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即便是特定群体,那么一定规模的社会群体利益也应当是公益诉讼介入的范畴。

从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上看,公益诉讼的介入可以为此类问题提供一个有效的诉讼机制,能够及时有效的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试想,一旦对平台债务人发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将无处可遁。很多债务将会得到追偿,相关资金能够最大化地回流,并使得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得到最大化的弥补,而不再是依靠“可怜的被告人退赔款”。公益诉讼的方式,也不需要平台实际控制人的介入,不管是其主观不愿,抑或是客观不能,均不影响追偿。

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运行上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从相关文件来看,初步确立检察机关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试点机构,并将公益诉讼探索的范围限于行政处罚、环境问题等等,但并未涉及金融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涉P2P非法集资纠纷中开展公益诉讼,没有顶层制度设计的支撑,可谓“出师无名”。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性。应当看到,正因为如此,才应当强烈呼吁公益诉讼顶层设计的调整,为此类问题打开方便之门。

也许,涉P2P非法集资纠纷中引入公益诉讼,会引发检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与集资参与人的“正面冲突”,甚至于“引火烧身”。但,正如林则徐所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所谓的担当,莫过于此;所谓的为民解忧,莫过于此;所谓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莫过于此!况且,集资参与人并非都是刁民、无理之人,依法公益诉讼,何畏之有?退一步而言,即便不积极采取公益诉讼,集资参与人不也是隔三岔五集访。如果不积极采取措施,现有的集访也许会造成明日更大的社会问题。事实上,积极应对与主动出击,不仅是法理使然,更能够赢得民心。

因此,我主张在涉P2P非法集资纠纷中引入公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许并非完美的解决之道,却是最为有效的一根“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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