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或个人信息被网站侵权时,如果是微博或者微信公众号这种由大公司平台提供的网站服务,一般都是第一时间可以通过平台直接举报或联系客服要求删帖。但若是个人注册的网站,管理者一般就是站长,可以通过网站页面预留的邮箱信息联系要求删帖,但当联系不上时,事情就会变得异常麻烦。
最近我一顾问单位,发现自己公司的软件产品程序被上传到某网站,网站页面最下方有留一个邮箱地址,并有注明,本站所有文件和资料来源于网友上传和互联网搜集整理,如果侵权请与站长联系!但问题是,发了几十封邮件均无回应。因此,解决此事可能就得通过司法路径,直接诉侵权主体删除侵权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侵权主体是谁?
查阅网站会发现每一个页面最下方都有个ICP备案号,这是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通过点击留在该页面下的备案号,就直接跳转到工信部的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该网站单位性质是个人注册的,虽公示了姓名,但无身份证号等其他具体信息。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有一个姓名是很难确认主体的,只能再进一步往下查。
通过上述规定了解到,只有服务器在中国大陆的网站才需要备案,因此可以通过whois信息查询域名注册信息。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也就是,从域名注册商那能拿到网站管理者的真实信息,从而确定法律上适格的主体。
因此,解决路径应该是:
1)向域名注册商直接发函要求其提供域名注册者信息;
2)以域名注册商为被告请求法院开具调查令或协查函调取域名注册者的身份信息。
通过“站长工具”查询到注册商为阿里云及其联系邮箱,再向其邮箱发送关于协助提供网站注册者的真实信息时,直接自动回复了,通过平台举报的链接。而事实是,通过举报,他们自动回复的信件内容也只是表示转交,建议就相关问题直接与网站经营者协商。
那么可以直接单独诉注册商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吗?
经检索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3395号】,法院认为,基于域名解析服务商的特殊性,阿里巴巴公司所能采取的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相同效果的措施是停止解析服务,直接停止解析会影响网站的正常访问且违反普遍且核心的服务义务,并可能引发其用户对其服务质量和信誉的严重质疑,甚至是带来法律风险,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认为是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由于二原告在本案中坚持不起诉涉案网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害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法认定,故二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阿里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最多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是连带责任且仅需尽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义务,而基于阿里云的服务性质“转通知”就是必要措施。这也是他们自动回复的邮件中提示的,“我方在未接到认定所涉网站或域名侵权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我方无权作出任何处置动作。”因此,还得将域名注册者也就是网站管理者一起告。
最重要的是,若是走司法途径,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时间成本,还有金钱成本,目前企业的根本诉求只是要求尽快删帖,所以将司法途径列为最后选项的前提下,最优方案还是尽量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就还得联系上网站经营者即那个“失联站长”。
有时候解决问题的灵感就来自于“对于好奇且无聊的探索”。
这个网站页面虽然空荡荡,但最下排有一行看似无关的其他网站的链接,其中就隐藏了“解题密码”。其中一个链接,打开后最下端有两个不起眼的捐款微信和支付宝二维码,谁会想到我此时在没有任何“爱心”的信念之下,就很无聊的扫一扫。结果,付款页面的昵称就是站长邮箱的前缀,平时习惯是直接付就完事,这次仔细研究了下这个页面,还有“添加备注”四个字,灵机一动,或许“人都有见钱眼开,顺便看下信息的习惯吧”。
于是捐了1分钱,备注要求删帖及联系方式,万万没想到,7分钟后收到回复“哪个文件请留言”,就这样告知具体网站链接后,不到20分钟,侵权信息就已删除。
意外的解决方式,也有点搞笑。多想想办法,一定还有更好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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