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的相关信息,最多只有肖战粉丝举报《下坠》作者微博和老福特账号的截图(截图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肖战粉丝举报了平台。这里的确切证据是指举报人的任何记录。
这里有人或许有疑问,粉丝凭什么因为自己觉得不爽就举报作者账号,写手难道不享有创作自由吗?关于这点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1《下坠》该文并不是在老福特界面内被粉丝看见的。而是创作者将该文转发到了微博上。
2该文的衍生漫画作品严重扭曲了肖战本人形象,并且创作者加上了肖战超话,致使该漫画直接出现在了微博的广场界面
3粉丝在举报前有尝试和该作者和cp超话反黑主表达删除请求,劝删未果。如果你混过饭圈或者同人圈,就能明白该作者此举完全是在被举报的边缘大鹏展翅。
也可以用简单的话来概括这件事情:因为作者将具有淫秽色情的作品,公然搬运到国内正规合法的网站上,即使有外国标签的事先预警。但由于文章链接被搬运到了中国互联网流量超级大的公开平台上,所以就应该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但是遗憾的是这一举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甚至该链接已经被转发5000次以上,事实上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一句话形容肖战粉丝的行为就是:举报是本分,提醒删除是情分。而且该作品的传播者在粉丝发现后毫无删除之意,所以粉丝举报了作者账号,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正常之举。
在这里还涉及了两个问题。
1是否只有被侵权者(肖战)有权举报
2这是否代表同人文写手们失去了创作自由?
现在明确的,有且只有的证据只能证明:肖战粉丝只举报了《下坠》作者的微博与老福特的账户,并不能说明肖战粉丝举报了平台。
另外还有一点,有网友说肖战粉丝举报了老福特,但根据网信办公布的,2月份全国主要网站受理的举报数据图显示,老福特并没有在榜上,当然也会有人疑惑,是不是举报人数太少,以至于没有被统计上?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表格中举报受理最小的优酷仅315起,而依据已有的数据(8000实名举报),远远高于315这个数目,当然其中也不排除雷声大雨点小的情况。但由于无法找到确切证据,证明真正参与举报的人数有多少,所以只能依据已有的记录进行判断。综上所述,粉丝如果举报,老福特就不应该榜上无名。当然,如果对此数据产生疑问,例如老福特榜上无名是因为举报人数过少,那么也无话可说。
2如果没有被举报,平台为什么会突然被墙?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以哪种身份向网信报打的电话,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举报外国网站, 本就是不可能实行核定的无用功。(因为网上流传着另一个说法是8000名粉丝电话实名举报。),注意这里的无用功是指:外国网站无法因中国公民在国内的举报而被封。那么一定有人会说。外国网站无法因中国公民的举报而被封,但并不代表外国网站不会因中国公民的举报而“被墙”,所以肖战粉丝依然还要为网站被墙负全责?在这里有两点非常需要注意。
1如果网站是因为举报导致被墙。那么3月1号到3月3号就不可能还有人登录的上。
2该网站官方网址有两个,为什么只被抢了一个?官方难道找不出两个网址吗?有人说是镜像网站,但有证据显示该镜像网站的注册时间与被墙网站注册时间是一样的。.org后缀的网址与.com的网址互为镜像,同时注册,不存在临时建立这一说。因为确实有人在中国境内不借助任何梯子。直接打开该网站官方网址的情况。
那么问题来了,此前该网站一直没有被毁。为什么肖战粉丝一举报微博作者就被抢了?肯定是因为粉丝方的迁怒,导致网站暴露在不得不被墙的境地中。关于这点,先理智的肯定,即该网站本身存在问题。关于这点下面会罗列出几条到目前为止最常看到的网站“合法”的依据。并将一一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
1该网站曾获得过雨果奖,一个有问题的网站怎么能够获得国际大奖?其实两者并不能形成因果关系。该网站是外国网站,且在中国境内并无备案。所以并不能因为他获得过国际大奖,就认定他在中国境内是合法的存在。
否则它将成为因获奖而凌驾于我国法律之上的例外。
2该网站分级制度严密且事先对物有对用户进行预警,用户必须点击接受才能进去。现在无法接受网站的文章内容,却把锅甩给平台,这是完全不合理的。
对此分5点作答
(1)在网站还没有被抢之前。任何有打开浏览器寻找特定内容能力的人。都能够直接搜索到该网站的官网链接。
(2)搜索到官网链接后点击进去,需要用户确认同意的页面仅仅提示了用户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这点也解释了,并不是“镜像”网站容易泄露个人隐私,这两个互为镜像的网站都不是完全安全的)游客需要浏览该网站的文章内容无需提供任何证明,也不用注册。
(3)该网站并没有尽到告诉搜索引擎有些东西不该直接被搜索出来的义务。
(4)该网站的中文板块中,存在大量具有淫秽色情内容的作品。甚至存在不少性露骨的ltw,
(5)该网站的词条underage。 官方认为这个词表示还有未成年人x描写。但是也可以理解为Saf of underage.即对未成年人安全。
而在网站上搜索这个词条,是可以直接找到含有未成年人性描写的文章的。甚至不需要搜索词条,而是直接搜索ltp,也可以直接找到到相关内容。再补充一句。在该网上直接搜索pedophile(恋童癖患者)能够直接找到2700篇相关文章。这意味着该网站的ltw数量远不止2700章。
用一句话简单粗暴的概括就是,该网站的预警形同虚设,分级制度并不严密。词条设计存在问题。以至于未成年人可以直接且轻松地进入该网站,阅览会对他们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3许多著作中也含有对x行为的露骨描写,甚至能够合法出版。那为何我们要拒绝同样对x行为进行露骨描写内容的网站?
对此有专业人士选举了被227所提及过的4本中外名著,《羊脂球》《百年孤独》 《红楼梦》《金瓶梅》与该网站中文板块的内容进行横向比较,结论是该网站敏感词占比远超4本名著中敏感时占比最高的《金瓶梅》(注意这个远超差不多是三倍之数)
较完整的ao3中文板块定性定量分析指路哔站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条结论,该网站本身存在问题。
本身就存在问题的网站,就算没有粉丝的举报,也是会有突然“被墙”的一天。这里要提到近一两年,该网站的中文作品数量突然呈井喷式增长,其中有必要引起注意的是,过去一年的增速是最快的,增长数目接近前11年的总和。这种增长趋势将会带来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而且在这样的影响力之下,他真的能做到圈地自萌不向外传播吗?
而关于在此之前一直没有“被墙”的原因。暂时只看到了流量太小,没有引起注意,这一条合理猜测。
另外还有3条网站被抢真正原因的猜测。
1网站是因为流量突增被“暂时的墙”了。
2是网站工作人员自导自演的一场戏。
3网站被暂时的劫持了。
不过这也仅仅是猜测。小编只是列举出可信度较高的几种可能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已有的证据无法支撑,该网站是因为肖战粉丝举报被墙。
如果以上证据没有问题,那么网站就不是因为肖战粉丝“被墙”,而是另有他因。(这里说明一下,最先传出该网站被肖战粉丝举报的博主已经进行了辟谣)
2无论该网站被举报与否,该网站本身就应该被“被墙”所以并不存在肖战粉丝甚至肖战本人为该网站“被墙”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说法。这里之所以说是全部责任,是因为该网站如果确定是因为流量太大而“被墙”,那么在那段时间里进入该网站的任何人都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依据已有的数据显示,并不能证明该时间段内大量涌入的用户中,肖战粉丝占比最高。
甚至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没有人应该为网站突然“被墙”负责。(因为网站本身是不合法的)
还有用国外的分级制度来说明网站在中国境内是合法存在的这点,法律人士做出的回答如下:我国有关部门确定没有权利要求外国法网站依照我国法律进行整改,但作为我国公民, 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而不能以“在外国合法”为由说明该网站在中国境内被使用同样是合法的。
作者并没有失去创作自由,自由是相对的。文学作品的角色塑造可以天马行空。因为这只是作者对自己意识和价值观的阐述,不同的只是作品是否优秀,有没有市场而已,这类文学作品值得最大限度的创作自由。但这个自由由基于该作者没有违反所处国家的法律的基础上,无论是哪个社会形态的国家,因此不存在绝对自由。(事实上该网站的中文版块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
针对明星和其他公众人物所写的同人文,无论是扭曲人设还是角色完美,只要带入了特定的名字,形象针对特定人群(比如喜欢此明星或者公众人物的粉丝)来写文,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侵犯该明星或公众人物的个人权益的,但大多数明星对这种情况都很无力,毕竟大多数都是在特定网站进行协作的,明星一般是当做没有看见。而227事件的起因是作者将《下坠》发布到了人流量大,信息量,公开的社交平台。人社扭曲的真人同人文,对当事人侵权是更大的,这已经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并且含有yhsq内容。所以并不存在被侵权者追不追究的问题,而是任何人举报都可以。也就是说在这件事情中,肖战粉丝举报该文作者的账号与文章是合理合法的。
举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每一个公民的监督权,并不是所谓的“滥用公权力。”粉丝举报并没有也不可能滥用公权力。因为公权力是只有公职机关才具有的。
发现网站存在违法内容,用户可以向网站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进行举报,这两者是并行的,并不存在哪一者优先一说。举报行为只要不是以捏造事实为前提,以陷害他人为目的。即使后来相关职能部门判定不具备违法行为,也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公民监督权力的旅行。而且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否构成yhsq,是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认定的。与举报人的喜好和滥用公权力是没有半点关系的。相反,如果进行了不实举报,举报者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还看到了诸如举报数目过大会影响核定结果的言论。而老福特的官方回复是:只有被举报的内容存在违规现象举报才会成功。且老福特本身具有敏感词系统。所以。“数目定成败”的言论是绝对站不住脚的。
创作自由不是道德沦丧的遮羞布。公知不代表良知,著名媒体也不代表真相(例如监察日报社社长写的,与监察日报发布文章的观点并不一致,“凤凰网娱乐”也不是绝对权威的),言论是自由的,但不是绝对自由的,要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表达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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