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甲公司2018年8月委托某科技公司为其建立门户网站。同年9月某科技公司协助甲公司购买域名,对域名进行解析、域名备案登记并完成搭建网站。2021年8月域名服务商提示甲公司域名即将到期,告知续费事宜。随着新媒体的多样化,甲公司认为门户网站的意义不是很大,决定放弃使用域名,未再续费。此时,甲公司不知晓域名未使用需要在通讯管理局办理相关域名注销备案登记。
2022年1月乙公司通过区块链取证方式浏览甲公司曾经使用的域名,该网站名称为某电影网,网站发布大量影视作品,其中6个影视作品乙公司取得了著作权。经查询,该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为甲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系该域名的实际运营人,甲公司未经授权发布影视作品,已经侵害乙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2月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并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费用。
办理经过:
因刘律师在从事律师执业前对网站建设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刘律师初步判断本案甲公司不构成侵权,并阐述了原因。甲公司遂委托刘律师出庭应诉。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到域名服务商以及四川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取证,但取证受限。刘律师与承办法官多次进行沟通,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多份律师调查令。最终,刘律师在开庭前最后一天取得了对我方较为有利的证据材料,包括甲公司持有域名的期限,甲公司使用域名的接入服务商、IP地址等以及该域名在甲公司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有人、持有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我方代理意见为:1、在乙公司取证时,被诉侵权域名网站并非甲公司实际运作,“电影网”主营在线播放电影与甲公司经营活动没有任何业务上的关联。该网站页面无任何文字、图片等显示与甲公司存在关联,也无证据显示甲公司在此网站获得利益。
2、2021年9月甲公司在到期后没有续费对域名便丧失所有权、使用权。甲公司没有实施侵害乙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经查询,该域名在的实际注册人是王某某,此人与甲公司无关。
综合以上证据,法院认定网站内容涉嫌侵权,但甲公司非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乙公司可以另案起诉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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